征地拆遷中,很多老百姓會面對各級政府以及村委會實施各項工作,拆遷戶和各級政府、村委會打交道雖然多但是卻不明白它們各自的職責究竟是什么,往往到拆遷結束了也沒弄明白,總是感覺它們都有權管著咱們,其實并不是這樣的,對于沒有職權的相關機構,我們是可以提出質疑并拒絕的,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它們之間各自有著怎樣的分工。
一、村委會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并沒有多大的權力,之所以在這里提一下是因為在征地拆遷實踐中,由于村委會參與較多,很多老百姓誤認為村委會有很大的權力,以至于不敢反駁也不敢反對村委會,其實真實情況并非如此。
二、省級政府
征收拆遷中,省級政府不負責具體的實施工作,他的主要職責是對下級政府或部門的呈報事項進行審批的工作,主要職權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權和。
土地征收批準權,《土地管理法》規定了省級政府對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除了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耕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其他土地由國務院審批之外,都是由省級政府進行審批的。
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權。全國各地的土地補償標準都不一樣,而且一個地方的補償標準也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政府負責。
三、市、縣級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一般都是負責該區域內征地拆遷的具體實施工作,職權包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批和其它具體實施工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批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地拆遷補償方案應該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然后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它具體實施工作包括通過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拆遷規劃,控制征地拆遷的規模和進程;制定征地拆遷規范性文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補償與安置作出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政策性規定;制定、報批具體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實施征地工作;處理征地拆遷中的爭議、化解矛盾等等。
但是在征地拆遷實踐中,市、縣級政府往往會將自己的職權分一部分給其它機構實施,比如委托鄉鎮政府實施一些協助性工作;委托或指示村委會去簽訂補償協議等等。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點,受委托的阻止并不是實施主體,當發生糾紛時,市、縣級政府才是實施主體。
按照法律規定,村委會只是一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無權單獨作出征地行為的,在沒有市、縣級政府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是無權參與征地拆遷事務中來的,它既不能代表村民也無法代表市、縣級人民政府。只是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村委會仍然存在濫用職權的現象,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相關部門的職權范圍,如果相關部門超越職權一定要向不法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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