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在計算違約金數額時,開發商提出疫情影響期間可免除違約責任,真的可以嗎?來看一個案例。
張某購買某公司開發的住宅,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交付的時間為2018年12月30日。
合同簽訂后,張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商品房價款。2020年1月2日,某公司張貼交付通知,并于2020年1月7日電話通知張某交房,但未提交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手續。張某以案涉房屋未達到交房要求為由拒絕接收房屋。
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共計5萬余元。
某公司主張疫情期間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應計算違約金。經查,自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2020年3月20日調整為三級應急響應期間,該住宅所在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被告主張上述兩個月不應計算違約金,應予以扣除。
法院認為
原告張某按約定期限支付購房款,被告某公司未按約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未按期交房,故逾期交房起算時間應為合同約定交房日后一天,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于2020年1月初通知原告辦理交房手續,但未提交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手續,原告有權拒絕接收,應認定被告尚未履行交房義務。逾期交房的截止時間應為被告向原告實際交付已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房屋之日。
關于疫情期間能否免除違約責任問題。新冠肺炎疫情雖屬不可抗力因素,但該不可抗力發生于雙方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后,被告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房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故被告不得被免除2個月逾期交房違約金。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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