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網上出現一則配圖新聞——成都最牛“釘子戶”續:拆遷工作遇阻 天豐路改造只剩最后一個路口。照片中半幅天豐路被“釘子戶”腰斬,據說因為搬遷價格的原因,有幾戶居民仍然居住在里面導致公路在最后一公里變成“血栓”。這組照片迅速在網上走紅,成為各大門戶網站轉載的焦點,成都“最牛釘子戶”也成了微博上的熱詞。有的網友在評論中力挺涉遷的居民:“是先有房子后有路,修路的時候就該規劃好。”、“不應該直接把人家叫做‘釘子戶’,人家沒有釘在那里,人家本來就住那里。”另一方面,有網友也表示做“釘子戶”要不得,“個人認為,遇到這樣的釘子戶,最好的方式就是繞著走。”
看到這則新聞,云合律師想起了一篇名為《法治化處理拆遷矛盾》的文章,文章稱,因拆遷所造成的社會矛盾成為當前中國為數最多的矛盾之一,法治化處理拆遷矛盾著力之一是在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上下大工夫,核心是不讓被拆遷的老百姓感到吃虧。文章中指出,百姓認為“給錢不夠,參與不足”;政府或房地產公司認為“百姓刁蠻,不斷加價,給多少錢也不賣,甚至賣了又后悔”,雙方站在各自的立場上互不相讓,但是,拆遷矛盾不是個死結,通過法治的途徑可以得到解決。這也是云合律師想要表達的觀點。
自古以來遇到征收也好,拆遷也罷,百姓關注的往往都是自己的生存居住問題,而政府關注的則是項目建設進度,是執政業績。兩者之所以會產生矛盾,根源是政府給出的征收補償并沒有讓被征收人滿意,當然,我們不能否認個別人確實存在“靠拆遷發家致富的”心理,漫天要價,不可理喻,但是大多數情況還是補償低的問題。不管政府出于什么理由對居民安身立命的家園施行征收,自然應當以最大的誠意給予補償,居民之所以抱怨和不滿,往往并不是因為征收行為本身,而是在這個行為下沒有得到一個公平合理的安置,這才是問題的實質。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到底是怎樣的呢?這也就說到了問題的關鍵所在。2011年公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關鍵是,這個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被征收人總是不予認可的。更加棘手的是,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導致的房屋拆遷補償目前并沒有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而“參照”本身就是個模糊的標準,這也就導致了征收實踐中爭議和對抗的出現,有時矛盾激化竟出現流血、傷人事件。
其實,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自從1999年依法治國入憲以來,我國法治化進程不斷推進,法制環境也越來越好,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因此,征收補償的矛盾和爭議也應當積極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來解決。從被征收人的角度來講,如果無法接受補償方案,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征收方來講,同樣也可以通過啟動法律程序來解決矛盾。《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當然,在啟動征收補償決定程序時,必須將被征收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和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明確告知。總之,征收矛盾中的雙方必須有一方先啟動法律程序,才可以引導雙方以一種理智的、文明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法治國家應該積極提倡和不斷追求的目標。
如大家有企業拆遷、廠房拆遷、個人住房拆遷、集體土地征收、違章建筑訴訟等方面的疑問,可以咨詢云合律師網律師。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