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地人希望盡快了解與征地拆遷有關的信息的方式,往往只是征收方發出的通知。但在實踐中,被征地方要么不發布拆遷公告,要么遲于簽約時間發布拆遷公告,或者拆遷公告的內容模糊,沒有明確的具體拆遷事項等,導致普通百姓對征地是否合法,其房屋是否在征用范圍內,征地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無所知。
近日,一名山東的當事人咨詢說他的住宅在年初被納入征用范圍,但他沒有看到所謂的拆遷公告、安置補償計劃等相關文件,征收辦的人只給了自己一份補償協議并要求在三天內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否則后果將自行承擔。
無獨有偶,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這種情況隨處可見。然而,無論是集體征地還是國有土地征收,法律都明確規定,必須依法征收,以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因此,如果收集人不依法公開與被征收人有關的信息文件,直接與被征收人簽訂合同,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因此,在征收過程中,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公開下列文件:
1、國務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其中,對于國務院批準的城鎮用地,還應公開省級政府文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和土地征收情況。
2、市、縣政府在申請用地審批時制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報告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計劃、征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設用地實行“一書三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報告書說明書、農用地轉用計劃書、補充耕地計劃書、征地計劃書)。
3、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的土地使用審批文件,如土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與申請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轉發文件中明確說明變更后的情況。
4、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的批復、征地補償實施的通知、征地補償實施的相關材料(征地拆遷安置前的公告、征地拆遷安置的相關材料)市、縣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復)。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公開上述文件,那么征收是違法的。因此,在不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或者簽訂補償協議。同時,律師還建議被征收人應積極采取以下措施,取得征地拆遷相關證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政府資料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生活和科研需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取得有關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最好以書面形式申請公開。
然而,在實踐中,向有關部門公開的政府信息往往得不到答復,有些是逾期答復。鑒于這種情況,被征用者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也就是說,有關部門自收到電子郵件之日起20日內不回復或者超過20日才回復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允許復議機關依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征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同意,并通知申請人,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被征收人的權益,發現征用是違法的,如沒有拆遷公告、補償方案、征地文件等文件,必須及時咨詢律師,委托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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