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的保護,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中,拆遷無疑是一個敏感的話題,政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由此所引發(fā)的民事、行政糾紛更是接連不斷。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最為關心的是他們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合法的補償。而對于政府來說,不管是為了招商引資還是為了舊城改造,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更重要的也是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進行補償,以避免各種矛盾的激化,使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但是在拆遷的方案中,對于土地的補償往往不盡如人意,這也是導致拆遷糾紛案件爆發(fā)的重要原因。
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首先就要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有明確的界定。補償標準的確定要堅持以下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在政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達到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實事求是原則,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shù)臅r候,不僅要考慮到土地的使用面積和區(qū)位,還要考慮到土地的歷史情況和被拆遷人的現(xiàn)狀;尊重民意原則,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土地補償問題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聽取其意見,保證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主體地位。
要制定出一個合理的補償標準,還要考慮到幾個因素:其一,對公益性拆遷和商業(yè)性拆遷的區(qū)分。對于商業(yè)性拆遷,開發(fā)商依據(jù)市場價格向土地所有人即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讓金,開發(fā)商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民事行為,政府對這種行為不應該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雙方應該遵循合同法和房地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制定拆遷補償協(xié)議。對于公益性拆遷,目的主要是進行市政道路建設、環(huán)境綠化與整治,最終受益的是公眾,客觀上也提高了公眾的生活質量。其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在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因素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無疑是其中的決定因素。房屋的拆遷是政府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配置,因此原土地使用權應該以其支付對價的大小而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向國家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應該依據(jù)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土地的用途、區(qū)位、基準價等標準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
從法律的層面上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根據(jù)土地的不同情況制定出不同的補償標準,起碼要使補償后的利益與市場利益相差不大。對于拆遷過程中,損害被拆遷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以打擊,保護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落到實處,以避免社會矛盾的出現(xiàn)。
免責聲明:本網(wǎng)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lián)網(wǎng),本網(wǎng)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lián)系網(wǎng)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