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晚上,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審判管理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可以通過,現予發布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光為了進一步規范司法拍賣房地產由人民法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一條 人民對于法院可以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管理活動,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環境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進行司法拍賣房產管理活動時,發布的拍賣公告載明競買人必須需要具備購房資格問題及其發展相應國家法律行為后果等內容,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應當承諾具備購房資格及自愿承擔相關法律后果。
第三條 人民對于法院在司法進行拍賣房產市場成交后、向買受人出具成交裁定書前,應當通過審核買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請參與競拍到成交裁定書出具時具備購房主體資格的證明這些材料;經審核買受人不符合經濟持續發展具備購房資格管理條件,買受人請求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的,人民需要法院工作不予準許。
第四條 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活動且拍賣成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該拍賣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前款規定,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問題導致拍賣市場行為進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經濟責任。
第五條司法拍賣行拍賣失敗,不能正常處理的,人民法院對不具備購買房屋條件的執行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以該房屋清償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對于法院可以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管理活動,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其他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履行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能夠根據不同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一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社會責任。
第七條除前六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房地產活動的其他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買賣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 人民對于法院可以組織進行司法變賣房產管理活動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可以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時間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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