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街道辦“強拆房屋”京云律師代理勝訴。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決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對一審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訴訟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一審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案 例
左永尚與新沂市新安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行終10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新安街道辦拆除其建房地基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易騰飛律師
案件詳情
左永尚系新沂市唐店街道雙城村八組村民,其訴稱其于1995年以其姨夫名義(因沈馬二組必須本村村民才能購買宅基地)購買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南社區沈馬二組、現鐘吾路東側、辰華麗都苑小區的東側宅基地一處后建設建房地基。前述建房地基于本案一審立案前被拆除。新安街道辦在庭審中自認其于2018年拆除了前述建房地基。
一審法院認為: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民建住宅,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本案中,左永尚、新安街道辦提交的證據均不能充分證明左永尚作為涉案建房地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公民實際以他人名義合法取得了相應土地使用權或建造涉案建房地基符合土地管理或規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以,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左永尚的起訴。
左永尚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涉案宅基地是1995年左永尚以其姨夫的名義購買的,由于未依法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難以認定左永尚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本案左永尚是針對涉案宅基地上的地基被拆除而起訴的。涉案地基建于1995年,是左永尚在購買宅基地后出資建造的,對此,新安街道辦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新街復(2018)26號《關于左永尚同志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中也明確載明你(左永尚)于1995年在新南沈馬二組購買宅基地一份,但只打好地基,沒有建房。可見,左永尚購買宅基地后在地上建造了地基是客觀事實,且新安街道辦對此也是知情并認的。
另外被告提出左永尚陳述涉案宅基地是以其姨夫名義購買的,左永尚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京云律師認為左永尚與新安街道辦拆除涉案地基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勝訴判決
一、撤銷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蘇8601行初1360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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