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案例
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究竟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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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在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認定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認定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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