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實際居住人如何維權?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王先生的父親王大爺生前系單位職工,在職期間參與單位分房,于2003年分得一套面積49.6平方米的公房,入住后,王大爺又在院子里加蓋了兩間平房。2013年8月,該房屋被劃入拆遷范圍。房屋搬遷公告后,王先生持王大爺的委托書向征收部門申報公房拆遷權利。不過,這套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的是單位,雙方一直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5月,王大爺因病去世。
2020年,征收部門與王大爺生前所在單位簽訂協議,單位同意征收部門將公房拆遷。8月1日,該平房被征收部門拆除。王先生不服,訴至法院。
庭審中,征收部門提出王先生不是案涉平房的產權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王先生提交了在平房居住期間的照片,顯示涉案兩間平房內有日常生活用品,證明其在此生活居住。
拆遷律師說法
原告王先生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首先,原告王先生主張在涉案平房被拆除前,由其實際占有使用涉案平房,對此雖然征收部門予以否認,但結合各方陳述及在案證據,能夠反映王先生確實曾經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次,原告王先生主張被拆除的系涉案兩間平房,其中1間9平方米的平房由原告父親王大爺建設。現征收部門與單位對被拆除房屋的建設情況均不清楚,而相關房屋已由征收部門直接拆除,考慮到王大爺家庭長期占有使用涉案平房的事實,且相關照片顯示確實有平房兩間,而征收部門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拆除房屋的客觀情況,故不利舉證責任應由征收部門承擔。綜上,原告王先生與征收部門公房拆遷的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征收部門拆除涉案兩間平房的行為是否合法。行政機關若需要拆除涉案兩間平房,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或者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征收部門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部門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征收部門主張是在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后拆除了涉案兩間平房,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事實。該案證據不能證明征收部門公房拆遷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應當由征收部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部門于2021年5月13日拆除案涉平房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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