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白弟與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案
案號:(2018)云2922行初14號
審理法院: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位于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蒼山西鎮下街村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2017年9月21日,被告以“祝小軍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城鄉規劃區漾濞縣蒼山西鎮森警斜對面建蓋鋼架大棚一幢為由,判定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決定給予祝小軍一、按工程造價8%罰款,二、予以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于9月21日當天向祝小軍戶留置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18年7月17日,向祝小軍戶發出《強制拆除公告》,決定于2018年7月20日北京時間上午8:00開始實施強制拆除建筑物。2018年7月19日,本案原告馬白弟向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復議,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本案原告馬白弟《行政復議申請書》。2018年7月20日北京時間上午8:00,被告縣住建局組織人員及挖掘設備對上述建筑鋼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位于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蒼山西鎮下街村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律師觀點】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2017-C-9-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被處罰人為祝小軍,該處罰決定與本案原告馬白弟提供的證據2017年5月16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蒼山西鎮人民政府(以房產所有人為原告馬白弟)委托大理鵬程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建蓋的鋼架大棚及附屬設施進行估價及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本案原告馬白弟《行政復議申請書》等事實存在行政管理相對人不一致的情況,且本案被告縣住建局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不能證明房屋是祝小軍建蓋,還是本案原告馬白弟建蓋。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位于漾濞縣蒼山西鎮森警斜對面建蓋的鋼架大棚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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