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瑞金與當涂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案號:馬復決【2021】61號
審理機關: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請求:撤銷當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案件詳情】
2019年4月26日,當涂縣人民政府作出《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政【2019】13號)同日發布了《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當政【2019】20號)對當涂縣姑孰鎮南部新城張家墩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胡瑞金位于當涂縣姑孰鎮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的征收范圍之內。簽訂協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21年5月19日,被申請人采取隨即抽簽方式選定黃山市天南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2021年5月21日,評估機構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評估。2021年5月27日,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2021年7月19日,在申請人未得到任何征收補償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征補決【2021】2號)。被申請人稱:評估報告是在2021年5月27日作出,并于6月8日送達了申請人。評估報告送達的10日內,申請人未對評估報告結果申請復核評估和提出異議。自己是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征拆工作,并無不妥。
【律師觀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應該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由此可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在對涉案房屋進行勘察時,未通知申請人到現場配合實地查勘,且并沒有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是違反了法定程序的。
【勝訴判決】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政補決【2021】2號),責令被申請人在60日內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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