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上述法律規定了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依法應當予以保障。該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告知義務在《行政處罰法》中進行了規定,《行政強制法》也進行了規定,但兩部法律所規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屬于不同的兩個階段,不能以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事項來免除行政強制執行前應催告事項的告知義務。行政強制執行前以催告的方式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不單只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可能提出陳述和申辯,對逾期加處的罰款等懲罰內容也可能提出陳述和申辯。
案 例:
貴陽市云巖區金陽學校與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黔0102行初345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
案件詳情:
原告貴陽市云巖區金陽學校訴稱,原告系貴陽市云巖區教育局依法批準成立的民辦全日制九年制學校,從1996年9月辦學至今,通過自建和租賃方式,擁有三棟教學樓,解決了片區內適齡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受教育問題。原告原擁有32個教學班,學生1600余人,教師70人。現原告所在位置面臨拆遷,原告和拆遷方因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要求原告對教學樓進行拆除。多年來,一致沒有任何單位對原告教學樓提出任何異議,被告沒有給予原告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在此情況下被告下達了《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
律師觀點: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法建筑采取查封、強制拆除等強制執行行為的主體為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成之下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行為。本案中,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強制執行決定書,并未提供其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相關證據。另外,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作出案涉強制執行決定之前,其對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因主要事實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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