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最關心的補償條件問題,單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是看不出來的。48條規定的都是些原則、方式,其中有幾點值得再強調一下:
1.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應當單列,不得以“地上附著物”這一概念對農民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2.“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前半句強調不能“先拆再談補償”,那種先行搬遷拆除的協議看都不要看,可以先簽約,但不能因為我簽約了就直接動手拆房子;后半句強調不能“越拆越窮”,突出“安置”而不是“補償”是農村拆遷的一大特點。
3.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補償。3種法定補償方式,后兩種應當保障農民的選擇權,第一種有沒有則要看當地的規劃條件。但起碼要有合法的、能夠辦得下證來的安置房提供,否則補償方式上不合法。
4.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事實上,在對房屋的補償部分與城市房屋拆遷是雷同的,只要是拆除房屋導致的直接損失,都應當給予補償。不能因為房屋是農村的或者法律上沒有明文的直接規定就不補,那個“等”字是留給各地進行細化規定的。
在這4大原則的基礎上,各省市會有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規定。“地錢”+“房錢”+“補助和獎勵”的補法通常都是類似的。
“補助和獎勵”這部分有沒有是要看我們是否符合住房困難的保障政策,以及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配合了簽約騰房,不是每戶都有的。
前兩項則是所有農戶的關注核心。“地錢”即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或者叫土地使用權基價,一般與當地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致(這個標準可在各省政府的官網上查到),個別地方會有細微差別。
“房錢”就是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有些地方規定可通過專業評估計算得出,那么農戶有權參與選定評估機構,并且對評估全程參與、監督,對評估結果有權申請復核、專家委員會鑒定。
在農村,宅基地是廣大農民朋友們重要的財產,也是農民朋友們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后,農民朋友們的生活條件能否得到充分地保障十分重要,也要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如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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