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
黃某系北京市大興區某鎮某村房屋產權人。鎮人民政府負責該項目的拆遷工作,因鎮政府壓低拆遷補償和斷水斷電等行為,黃某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協議。2021年4月14日,該房屋遭遇強拆變成了一片廢墟。
村委頂包:
黃某報警之后,公安機關對村委會治保主任進行調查,承認村委會對原告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并且提交了村委會會議記錄、限期拆除通知和張貼送達通知等證據。
被告答辯:
樂律師代理黃某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鎮政府違法強拆行為,鎮政府答辯如下:
1、答辯如并非適格被告,房屋強拆是村委會所為,并不是被告所為,原告起訴被告屬于訴訟主體的錯誤;
2、本案并不是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村委會并不是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案并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律師意見:
1、原告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證,其頒發的機關是大興縣土地局和某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屬于政府的下級主體,無權推翻上級機關頒發的合法不動產權利憑證。
2、村委會所作決議只是對本村村民產生效力,原告不是村民,村委會決議對原告并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3、從職責方面來說,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所以即使村委會有參與,也是受到鎮政府的委托或者是對鎮政府的協助,最后仍應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4、被告的違法強拆行為不僅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而且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暴力拆遷的有關政策。
法院判決: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該判決采納了樂祥立律師的意見,判決被告鎮人民政府為違法強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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