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在不滿意拆遷補償時選擇的解決方式有上訪、當釘子戶、和拆遷方展開協商拉鋸戰等,本以為是對自己有利的耗著拖著的辦法卻都在收到法院的強制拆除執行書時才驚覺不對,這是北京拆遷律師經常遇到的一類典型拆遷咨詢,被拆遷人們往往都是十分無助,走投無路來尋求律師幫助。這類拆遷案件具有一個統一的特點就是已經超過房屋征收拆遷起訴期限,被拆遷人們想維權爭取拆遷補償非常被動!
今天北京拆遷律師帶大家解讀一樁“因上訪導致超過起訴期”的最高法判例,幫助廣大被拆遷人們明晰“起訴期限”的重要性。被拆遷人王某于2005年9月4日簽訂濱河大道房屋苗木拆遷補償協議,但是由于拆遷補償與預期相差甚遠,王某并不認可協議上的補償金額。后王某開始了維權的上訪之路,奔走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直到2015年8月19日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首先就需要認定王某的起訴行為是否超過了法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王某顯然超過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使本案中王某進行了多年的上訪并且提起民事訴訟,但是都不影響行政訴訟時效過期,同時王某提出的自己不清楚法律規定等歸因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也無法延長起訴期限。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的維權失敗就是因為超出了起訴期限而吃了大虧。
了解完起訴期限的重要性,那么起訴期限究竟是多少天呢?在此北京拆遷律師特別提醒被拆遷人們不要混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規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因當事人權利主張而中斷,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行政訴訟案件卻與此大不相同,這也是很多被拆遷人們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法律知識。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行使行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它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間和訴訟上的上訴期間進行設計和變造,在性質上屬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中止,特殊情況下才可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在行政訴訟中,通常并不適用時效制度,而是適用起訴期限。對于“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裁定駁回起訴。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拆遷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一般為具體行政行為傳達到被拆遷人所知道的第一天起到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申請的期限一般為具體行政行為傳達到被拆遷人所知道的第一天起到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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