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強拆過程中都會遇到的問題,房子被拆了,知道是誰干的就是沒證據。在強制拆除房屋案件中,作為原告應當對被告主體承擔初步證明責任,那么如果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強拆主體怎么辦呢?
1.看房子是否為合法建筑,小李家有產權證和宅基地證,因此是合法建筑,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首先推定為征收部門實施的強拆程序。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應該怎么辦呢?首先,強拆是需要有合法程序的,征收中對于強拆只能就行司法強拆,因此,趁著小李一家不在直接強拆的情況顯示是違法的。那么因為違法強拆導致的原告舉證困難,應該降低其舉證責任。
2.在征收中,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常常會出現違法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對此,應該對較為弱勢的一方更為側重保護。如果說被征收人已經窮盡其能力進行舉證,仍然不能證明強拆行為是被告進行的,被告也不予承認,在這個時候,法院就應該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如果原告可以提供初步的證據或者是線索能證明是被告進行的,被告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進行推翻,法院就應該根據法律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推定強拆主體。如果原告
3.另一種情況是村委會進行強拆,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并沒有權利進行強拆,如果是征收部門授權村委會進行強拆,那么就可以視為行政委托,以委托機關為被告。如果是村委會自作主張自己進行強拆,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追究村委會的刑事責任。
公民對自己的財產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在未經申請人認可的情況下,相關人員非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應該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作為守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公職機關,負有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所以如果公安機關街道報警電話后消極不作為,報警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履行查處職責,并進一步確定強拆主體。
其次,如果被拆房屋已經劃入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可以推定作出征收決定的單位是強制拆除機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已經明確了征收補償的法定責任主體,即房屋征收與補償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對征收范圍內合法建筑的拆除就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既為行政強制行為,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會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確屬其他相關部門或者組織所為。
所以,如果房子被拆了,不要盲目的去投訴、上訪,畢竟投訴和上訪消耗的時間過長,往往會影響您的起訴期限。
我們要考慮通過公安機關確定強拆主體。這要求被拆遷人即使撥打報警電話并錄音,要求公安機關對強拆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并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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