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代理訴漾濞彝族自治縣強制拆除
馬**訴漾濞彝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云2922行初15號
審理法院: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位于漾濞××自治縣蒼山西××村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 郭子僮律師
【案件詳情】
2018年6月14日,被告縣住建局作出漾城立罰2018-D-9-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馬**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漾濞縣大漾公路沿線森警對面建蓋一幢框架結構四層單體建筑住房,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之規定,決定給予馬**自收到文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并于6月14日當天向原告馬**留置送達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6月19日,被告縣住建局向原告馬**留置送達漾城催告2018-D-9-05號《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催告馬**自收到文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
該《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載明:馬**依法享有對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提出陳述和申辯期限是在收到該催告通知書三日內。2018年7月17日,被告縣住建局向原告馬**發出《強制拆除公告》,定于2018年7月20日對馬**上述房屋實施強制拆除。2018年7月19日,原告馬**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被告縣住建局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馬**作出的《強制拆除公告》。
【律師觀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的規定,被告縣住建局雖對原告馬**留置送達了2018-D-9-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該處罰決定告知的復議期或起訴期限未屆滿前,向馬龍戶留置送達2018-D-9-05號《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和《強制拆除公告》,但被告縣住建局未提供證據證明依法作出書面的強制拆除執行決定書送達被強制拆除人馬**,便實施了強拆行為,故,被告縣住建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確認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漾濞彝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原告馬**位于漾濞縣大漾公路沿線森警對面的一幢四層單體建筑住房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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