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巴中,有位蔣女士反映,當天她本想和家人開開心心的吃一頓火鍋,但是沒想到自己購買回家的某品牌的火鍋底料中竟有綠色的制品,蔣女士氣憤不過便將這一情況錄制成了視頻發布到了網上,在視頻中清晰可見火鍋底料中綠色的長條狀塑料制品。其實在外出就餐和購買食品的過程中,總會有消費者提出自己遲到了塑料、鋼絲球等異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根據2021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得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蔣女士購買的火鍋底料中屬于明顯的“混有異物”的情況,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產的標準規定,此時根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這種情況下,蔣女士可以先和相關的銷售者也就是將火鍋底料出賣給自己的商家索要賠償,商家在賠償后可以找火鍋底料的生產者進行追償。蔣女士也可以直接和火鍋底料的生產者進行聯系要求其按10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如果生產者拒絕蔣女士的賠償的請求,蔣女士可以選擇向工商局等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根據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與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或相關的消費者組織聯系請求其組織調解,或根據與火鍋底料的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如果以上法律方法都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做出相關的裁決。
此次事件令人矚目的不僅僅是火鍋底料中的異物,還有蔣女士在網絡上曝光后有相關人員自稱自己是品牌方的工作人員,要求蔣女士刪除相關視頻,并作出“看你家小孩挺多的”、“你不怕不知道你家小孩怕不怕”等相關威脅。這一行為也激起了網友的憤怒。如果真的實施了相關行為,則事件又將進入刑法的討論范疇。
在消費的過程中,消費者作為單打獨斗的一方,維權的過程相對比較艱辛,這是消費者應當樹立起法治意識,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對于經營者來說,也要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在發生問題時與消費者進行積極的協商解決,共同營造健康的消費環境。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京云律師對“仝卓事件”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