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被告貴陽市南明區城市綜合執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鄧**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陽市南明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鄧**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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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與貴陽市南明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黔0113行初321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原告是‘貴州文化廣場(河濱劇場)項目’的被征收人,南明區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遷的方式進行征收,對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采取違法搭建圍欄的方式進行阻路,嚴重影響原告出行。原告作為利害關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郵寄送達《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申請查處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的違法建設行為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要求被告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原告。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簽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南明區執法局辯稱,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存在私搭亂建行為,經被告現場了解后,發現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在人民大道項目征收范圍內,部分住戶已搬離。為正常實施征收工作而對已搬離的住戶的附屬設施進行拆除,為保障未搬離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單位在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搭設安全防護架,在單元出入口設置專用封閉的安全防護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故案涉安全防護架、防護棚通道并非違法搭建。
【律師觀點】
被告南明區執法局在收到原告郵寄的舉報材料后,應在兩個月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間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但被告至今未作處理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貴陽市南明區城市綜合執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鄧**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陽市南明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鄧**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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