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房屋過程中,也有面臨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可能,面對強拆,又應如何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呢?
我們應如何確認拆除行為違法?首先,被強拆房屋在征收項目范圍內:確認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得到征收決定、征收紅線圖得到征收項目范圍,確認被強拆房屋處于該征收范圍內。在此基礎上我們要做好取證工作,強拆人員作出強拆行為時,盡量錄好強拆現場視頻,盡量抓拍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等的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人員,同時抓拍其所搭乘的公用車輛的牌照等信息,照片或視頻盡量清晰,發動鄰居、親友,動用攝像頭甚至無人機進行全方位取證。這樣便能找到拆遷人員、拆遷車輛所屬單位。可以據此申請公安查處,以此確認拆除主體,便于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征地拆遷糾紛中,若行政機關沒有提供證據或者逾期提供證據則視為沒有證據,需對此承擔不利后果,即其征收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
隨后如果想要進行維權,可以采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在進行強制拆遷前,通常都會向當事人發出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或責令限期內拆除建筑決定書,決定書中,通常都會明確告知當事人,如果對于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作出決定書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進行維權的,既可以向作出強拆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主管行政單位提出。當事人可以選擇先提出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仍決定維持原行政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不經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就行政決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關于獲取賠償的問題,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7批指導性案例》法院判決,因政府部門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徐如蘭與項城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行初229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2019年8月6日拆除原告位于項城市千佛閣辦事處呂店村(編號L36)房屋的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任海峰律師
案件詳情:
徐如蘭系項城市千佛閣辦事處呂店村居民,在該村有房屋一處。2019年3月1日,項城市人民政府發布《千佛閣辦事處尚營社區、呂店社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公告》,決定對項城市千佛閣辦事處尚營社區、呂店社區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9年7月29日,項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指揮部作出《項城市棚戶區安置房項目千佛閣辦事處呂店社區第一批拆遷戶擬認定公示名單》,該名單顯示徐如蘭房屋評估號為“L36”。2019年8月1日徐如蘭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該房屋的協議,但后來征收部門以上述房屋屬于二次拆遷為由不予任何補償。2019年8月6日,項城市人民政府對徐如蘭房屋實施了拆除。徐如蘭認為房屋屬于合法財產,項城市人民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明顯違法,于2020年5月14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項城市人民政府在庭審中聲稱拆除行為經過徐如蘭的同意,因徐如蘭不予認可,項城市人民政府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最終法院不予采納,提示我們在案件進行過程中要及時保留證據,最好是書證、物證等。
關于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應在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項城市人民政府自行對徐如蘭被征收范圍的房屋組織實施拆除,明顯違背了上述規定,即使項城市人民政府認為違反“一戶一宅”不應安置補償,若要實現對房屋的拆除,亦應履行相應法定程序。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房屋實施拆除行為超越職權、主要依據不足,因該行為系事實行為無可撤銷內容,應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項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6日對原告徐如蘭房屋組織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項城市人民政府負擔。
經過以上的介紹,我們應該知道,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應當經過合法的征收程序進行拆除。如果是違法進行拆除的話,具體的處理方法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中的處理辦法,或者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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