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勝訴案例—拆除違章建筑的時候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拆除行為
2022-02-07 閱讀:683
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公民可能存在建設違章建筑的情況,相關行政單位在進行違建拆除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行為,堅守程序爭議,當相關的公民遇到強拆等不符合程序的情況,也應當積極的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汪紅兵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二審行政訴訟
訴求:請求判決確認汪仁政府2019年5月28日對其位于馬鞍山村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2019年1月22日前,汪紅兵未經規劃、土地等主管部門批準,在大冶市汪仁鎮馬鞍山村青龍灣建設房屋,所建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汪仁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1日向汪紅兵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其未經規劃許可,違法建房,責令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如不服通知,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有權申請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汪紅兵未能自行拆除,也未主張救濟權利。2019年5月27日,汪仁政府作出編號為20190527號《拆除決定書》,依據城鄉規劃法律的規定,決定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2019年5月28日,汪仁政府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
依照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執行。程序合法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先行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才能強制執行。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汪仁政府作出拆除決定書后,沒有證據證明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即對汪紅兵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其行為違法。汪紅兵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確認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強制拆除汪紅兵所建位于大冶市汪仁鎮馬鞍山村青龍灣房屋的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50元由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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