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近日,一起發生在重慶的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討論。據了解,田女士和張先生有兩個女兒,他們離婚時法院判決大女兒由田女士撫養,二女兒由張先生撫養,離婚之后田女士一直在外地務工,實際上兩個女兒都是和父親、奶奶一起生活的。田女士多次想帶走大女兒,但是都遭到了拒絕,后來,張先生干脆起訴了田女士要把大女兒的撫養權要回來,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田女士提出了上訴,法院二審改判,大女兒的撫養權還是屬于田女士。那么法院在判處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上,有沒有什么標準?這其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關注?我們來聽一下劉亞峰律師對此問題的解答
劉亞峰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不滿兩周歲,在哺乳期內的子女,是由母親直接撫養作為原則的。其他情況下,法院考慮一是哪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另一個是尊重已經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自己的真實想法,這樣盡可能的減少離婚對于子女的身心造成的傷害。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法院一般會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成長、家長精力等因素判決父母各撫養一個子女。即使法院已經判決了孩子歸誰撫養了,撫養權的歸屬也是可以變更的,如果存在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等情況,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案件二審時法院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田女士,那田女士可以不讓前夫和孩子的奶奶來探望孩子嗎?我們聽一下劉亞峰律師對此問題的解答
劉亞峰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探望子女另外一方有配合協助的義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應當首先由雙方父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對于拒絕協助一方探望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的探望。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權,如果父母或者母親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將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請法院依法終止探望,終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雙方離異對于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上應本著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理念進行友好的協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