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華律師受邀參加《法治進行時》欄目就“爸爸刑滿釋放后,有權要贍養費嗎”事件發表看法。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實踐中有很多子女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近日,這樣一起因未盡贍養義務,子女和父親對簿公堂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據了解,羅先生有兩個兒子,2001年羅先生被判刑,當時大兒子12歲,小兒子只有六歲,2020年,19年之后羅先生被刑滿釋放了,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于是,羅先生起訴兩個兒子要求他們每個月給自己2000元的贍養費,羅先生的兩個兒子表示很委屈,父親因為自身原因坐牢服刑,給家里造成巨大傷害,也沒有對自己盡到足夠的撫養義務,自己現在收入又不高,現在還要支付贍養費實在不能接受。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兩個兒子每個月給650元的贍養費,那么法院為什么作出這樣的判決?這父親入獄多年還有權要求子女贍養嗎?我們來聽一下王興華律師對此問題的解答:
王興華律師表示,雖然這個父親對于家庭,對于兩個孩子而言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但是贍養父母在我國是很古老的文化傳統,同時我國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因客觀原因不撫養自己而不盡贍養義務,但是如果成年子女也喪失了勞動力又沒有經濟收入,自己都無法獨立生活的,又或者是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的犯罪行為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有些情況下會被人們誤以為可以不贍養父母,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不對的,是一種誤區,比如已經結婚的子女雖然自己沒有經濟收入,但是配偶的收入還可以,那也要履行贍養義務,或者有些子女直接聲明我要與父母斷絕關系,將來我也不繼承他的財產,那么即使這樣不盡贍養義務也是不可以的,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免除。
那么羅先生未滿60歲,自己還有勞動能力,為什么要求子女贍養呢?子女要從老人多少歲開始給付贍養費呢?我們來聽一下王興華律師對此問題的解答
王興華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對于贍養方面的規定,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條件是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沒有足夠的經濟來源,維持正常的生活和醫療的需要。一般情況下,喪失勞動能力是指父親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5周歲,在這個案件中雖然羅先生沒有到60周歲,但是法院考慮到他將服刑將近20年,重新回到社會確實需要時間,而且暫時沒有經濟來源,符合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條件,最終法院酌情支持了650元,王興華律師認為這些也體現了法院的法律的理性與關懷。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贍養父母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而且我國法律也有明文規定,子女需要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父母年老無法進行勞動,需要依靠子女進行養老,子女應當關心照顧老人,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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