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咱們被征收人在面對征收方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時或者說是征收方提供的拆遷補償低于咱們被征收人的心理預期時,咱們被征收人一般情況都是拒絕簽署補償協議的。關于拆遷戶拒簽補償協議,征收方可以自行作出補償決定的問題,下面由云合專業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案情概括
山東省某地區的行政機關在2019年6月份公布了《征收公告》以及《征收決定》,當事人王女士的房屋正好被納入了征收范圍之內。2019年7月,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并同時根據評估公司制作的評估報告制定補償協議,但王女士認為評估公司作出的補償標準過低,所以拒絕簽署征收方作出的補償協議,并向征收方申請了復核評估。
王女士的請求猶如耳旁風,征收方沒有理會王女士的請求,反而在兩個月后,直接向王女士出具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王女士認為征收方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的權益,遂將征收方作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法院判決
在庭審現場中,征收方的工作人員當庭表示在此次征地拆遷項目中,征收方多次對被征收范圍內的當事人進行動員,并講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于征收公告、補償協議以及評估報告都是按時送達,但王女士認為補償過低所以拒絕簽署補償協議。
為了加快征地拆遷的進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才向王女士出具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所以應當駁回王女士的起訴。但人民法院認為,征收方未向王女士提供分戶評估報告,所以其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認定為作出的證據不足。最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律師解讀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認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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