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華律師表示: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轉賬在法律關系上,有可能認定為贈與借貸,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各種方式,不同的法律關系判決的結果也不同。" />
近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不當得利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張某與女友戀愛同居,兩年間,張某陸續跟女友轉賬40多萬,兩人分手后,張某起訴女友要求她還錢。
法院審理認為,其中有些特殊金額,像1314等屬于贈與,女方無需返還,最終判決返還張某20余萬元。
王興華律師表示:
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轉賬在法律關系上,有可能認定為贈與借貸,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各種方式,不同的法律關系判決的結果也不同。
戀愛過程中,一方為表示好感或增進感情,主動贈與對方一些財務,對方予以接受,一般認定贈品,不得要求返還,但其中有區分,如果是小額轉賬或互贈紅包,一般無需返還。
但是大額財產比如房產汽車,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分手之后有權要求返還,這個案件中張某對于女友的特殊轉賬金額,比如說1314.520等,一般認為是表達愛意的無條件贈與,分手之后是無需返還。
在實踐中這類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非常大,一般會綜合聊天記錄內容,當時的語境和背景,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雙方的經濟收入水平,已經相處的時間長短,及感情發展的程度來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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