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拆遷方在實施房屋征收的時候,為了推進項目進展,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拆房屋后該不該承擔行政賠償?京云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解答。
案情簡介
樊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區擁有一間建筑面積為42.92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2014年7月,商丘市某區為了促進鄭徐客專高鐵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樊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內。
雙方因評估機構的選擇意見未達成一致,區政府通過抽簽的方式隨機抽取了一家評估機構,對樊先生的房屋進行評估。2014年9月,區政府將評估報告送達樊先生,同年12月,組織相關人員拆除了樊先生的房屋。
樊先生不服區政府作出的評估報告,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將區政府告上法庭。
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判決區政府強拆樊先生的房屋違法,一審判決書生效后,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于2015年1月22日送達樊先生。
樊先生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再次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上被告辯稱:其征收決定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的價值也已經通過法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合法有效評估,涉案房屋的價值已經確定。
因此,房屋征收所應給予原告的補償已經確定。被告同意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對原告房屋承擔補償責任。被告區政府雖然在拆遷過程中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其拆遷行為并未造成原告的損失,不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樊先生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本案是行政賠償程序,不是房屋征收的程序,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被告區政府對原告樊先生提供證據質證意見是:涉案房屋已經進行房屋評估程序并且房屋評估報告已經生效,應當依據房屋評估報告的標準給付原告補償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樊先生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某區鄭徐客專高鐵建設項目的征收范圍內,被告區政府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被本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其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區政府因拆除原告樊先生的房屋應當賠償其損失共計61573元。
以案說法
事實上,實踐中類似樊先生遇到的這種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況并不少見。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判斷,如果符合條件,房屋在被違法強拆后,被拆遷人就需要及時地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法院確認了相關部門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之后,緊接著被拆遷人就需要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所謂的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一般而言,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部分,具體是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構成。而所謂的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違法行為則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而關于損害,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至于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
對于行政賠償的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不過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方式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
當然,實踐中,也不乏會有被法院責令恢復原狀的情況。不管哪種方式,京云律師提醒大家,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被拆遷人要及時地行使自己的相關權利,千萬不要一味地等待,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收集相關的材料證據,比如強拆時的照片、錄像以及報警、談判時的錄音等,避免因無有效證據讓自己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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