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陽嶗山交界處發生山火
2022年4月19日,119接到群眾報警電話稱:青島市三標山發生山火。接報后,相關部門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撲救,同時公安機關也迅速展開了調查。第二天,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查,涉案人員于19號下午到三標山南團頂挖野菜,違反森林防火規定攜帶火種進山,期間因為隨意丟棄煙頭,最終引發了山火。由于火災現場風力較大,撲救難度增加,當地消防、公安等各級撲火隊員已在火場實施撲救,截至4月20日晚22時,山火依舊未被撲滅。目前李某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對于李某的行為,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他要面臨怎么樣的處罰呢?我們有請王興華律師給大家普普法。
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失火罪,他不僅要面臨巨額賠償,還要承擔牢獄之災。對于失火罪,大家不一定熟悉,但是大家一定聽過放火罪,這兩個罪很容易弄混,下面我們就對二者進行講解,來看看為什么李某違反的是失火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與放火罪的共同點在于,二者所侵害的客體都是社會公共安全,也就是說會對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二者的區別在于:1、在主觀方面,失火罪對于結果的發生僅僅是出于過失,而放火罪對于結果的發生是一種故意的心理,放火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比失火罪更嚴重。2、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而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即能成立。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得出結論,李某構成的是失火罪。
對于放火罪,一般很嚴重,最低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甚至可以被判處死刑,而對于失火罪,一般將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無論是哪一種情形,當事人都要對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法院會結合實際造成的損失來綜合酌情認定損失數額。如果只是一般的失火行為,及時發現并滅了火,通常會對違法人員處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和500元以下的罰款。
作為一名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肯定知道在森林中亂扔煙頭的危害,就是由于存在僥幸心理,亂扔煙頭引發山林火災的例子才會數不勝數。森林火災損失的不僅僅是林木,更是破壞了林內動物賴以生存的環境,使得森林儲存水源功能降低,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十年樹木百年成林,一絲火星化為灰燼,雖然我們不能保證每年都種一棵樹,但是我們能約束自身行為保護一片林,時下天干物燥,正值山林火險的高危時段,在此也呼吁廣大市民朋友,為了生態安全,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要嚴格遵守護林防火的相關規定,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處理煙頭都要慎之又慎,不要因無心之失,釀終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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