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政策不合理也要遵循?總有老板打著為員工,為企業服務的旗號,無止境得壓榨勞動者的生活空間。
而勞動者迫于生存的長久之計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非但不能得到老板的同情,更會面臨愈演愈烈的加班常態。
案情簡介
韓某于2004年9月入職蘇州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該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積極度差”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為維護自己權益,韓某將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并無約定具體的加班時間,此外,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就加班事宜與工會、韓某協商一致,且對加班時限作出過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安排,相關做法侵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
在這個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賠償員工20余萬元。
目前,公司已履行了賠償義務。
這名員工表示自己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并不是古代的賣身契,對于勞動者來說健康的身體才是工作和生活的本錢,為了加班舍本逐末這才得不償失。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
同時用人單位在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面對公司的侵權行為,勞動者應該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民法典》中提到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健康才是人類進行一切社會活動的前提
經常加班非但吃力不討好,還會使免疫力下降,感冒、過敏、胃腸感染等疾病找上門。
勞動者是與事業單位共進退的命運共同體,如果企業為了業績壓榨員工的生活空間,會使員工喪失對企業的歸屬感,降低團隊的凝聚力,增加勞動力流動率,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企業應當專注發展員工培訓機制,提升員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實現企業和勞動者合作共贏。
企業文化建設是實施企業發展戰略和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激勵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內在動力,更是保證企業長盛不衰的核心競爭力。
一個企業如果擁有好的用人理念,無疑會吸引更多優秀員工加入,有助于企業整體文化提升同時得到優質的工作成果,進而創造輝煌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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