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能給予致命一擊的往往是你信任的人”,當然這句話不能一概而論。事實上,人在面對熟悉的朋友,親人時都會喪失部分警戒心,或許會有人問如果對親朋好友還保持戒心,那世上的人情冷暖豈不太過現實?如果對信任的人都要懷疑,那與形同陌路又有何分別?殊不知有一種詐騙,就叫信任心理型詐騙。
01
事件回顧
據西部決策媒體報道,在5月3日的陜西榆林,一名叫小美的女子被微信好友拉入一群聊,在對方的引導下做刷單任務。小美順利收到前幾筆幾百元的小額墊付,但一次墊付2萬元后,對方以操作錯誤為由,要求小美轉賬進行沖刷流水。
當小美意識到被騙時,已經給對方轉賬32萬元。假借好友的名義成功拉人入群讓受害者產生熟人介紹一定保險的心態看待騙局,再加上騙子熟練的騙術,受害者就已經深陷泥沼。
這種刷單套路的詐騙并不少見,對于“日賺上千,操作簡單,時間不限” 的文案相信網友們也不陌生,店家付款請人假扮顧客,用以假亂真的購物方式提高網店的排名和銷量吸引顧客。
但是刷單一般是由買家提供購買費用,幫賣家的網店購買商品提高銷量和信用度,并填寫虛假好評。看到這里已經很明顯了,其行為本身就是欺詐,再加上“卡單”“系統故障”等早已設計好的借口,讓受害人掉入一個循環做任務,支付的模式從而套取金錢,最后騙子賺得盆滿缽滿,受害人變得一貧如洗。
說白了就是通過受害者刷單繼續欺騙賣家購買商品,受害者被騙走錢財,消費者擁有虛假購買量的產品,反而讓騙子“名利雙收”受害者一無所有的詐騙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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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首先,刷單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其次,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同時,對實施刷單行為的網絡賣家及刷手,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可以實施刷單行為的網絡賣家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處罰,具體包括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最后,對于網絡賣家刷單,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法律責任。
03
案后評析
先不論接刷單業務能不能賺錢,賣家忽視消費者實際需求,利用其銷量高、質量就好的從眾心理,走“歪門邪道”獲得購買量,其本身就是助長劣質產品滋生的渠道。
刷單人群也有成為消費者的一天,面對高銷量的眾多產品又當如何分辨呢?這是否也違背消費者知情權的使用呢?
騙子的這種詐騙騙局并不可怕,其根本是在利用受害者渴望躺著賺錢的夢想和動動手就能成功的心理,讓受害者欺騙受害者,利用刷單量制作消費陷阱。希望民眾不要相信不勞而獲的童話,真正強大而成熟的人,信奉的是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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