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以員工懷孕為理由辭退,后又有以員工尚在哺乳期為由不解除勞動合同,讓網友怒不可歇的是勞動者仿佛成為公司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皮球,尊重一定要被寫在法律法規中才能被認可嗎?
近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中通報了一個案例,2021年1月31日,張女士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張女士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萬多元。
簽訂協議后,張女士離開了公司,公司卻以張女士處于哺乳期,應當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為由,撤銷了雙方此前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要求張女士重新上班。
最終,法院對于張女士的訴求予以支持,判決張女士勝訴。網友替張女士高興之余也猜測,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獲得補償后,公司后悔就能單方撤銷?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辭職書一樣的效力,是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撤銷。為了維護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可以因為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示公平四個原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解除的勞動合同。
員工相對于公司尚且處在弱勢地位,勞動者往往因為被動局勢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勞動法》對于中國廣大勞動者來說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它將勞動者的權益在法律層面提升到與公司相等的地位,使勞動者維權有道,有法可依。
其不僅調整社會勞動關系,密切社會聯系,還規范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相關事宜。
這本法律出臺后,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就業創業等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同時配套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用工關系,對保護廣大勞動者作出重要貢獻。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因法律詳細規定而處于相對和諧的關系,不僅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升我國企事業單位創新創業能力,也為社會和諧發展提供有力的臂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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