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法律來說,不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國家,社會,家庭以及學校重點保護和教育的對象,他們往往還未步入社會,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明確的辨別能力和是非觀念,容易受到外界的鼓舞,外物引誘,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過錯。
我國教唆未成年人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見,為避免祖國未來的花朵因涉世未深就遭牢獄之災,所以我國選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引導此類弱勢群體,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家長老師眼中的孩子已然擁有犯罪的能力。
案情簡介
近日,微博的一則新聞走入民眾面前,荔枝新聞報道揚州一名15歲的少年人吳某騎摩托車時將一電動三輪車撞出13米遠,導致三輪車駕駛人陳某不治身亡。
經查證,事發當晚吳某為求刺激在城區飆車,嚴重超速,且其并未取得駕照,摩托車還存在套牌問題。最終,警方對吳某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由于賠償金額無法談攏,陳某家屬將吳某訴至法庭。法院審理認定,吳某承擔全部責任,死者賠償金由監護人支付。
民眾難以想象,這樣一條鮮活的人命驟然消逝僅僅只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草草收尾,案中的吳某已經到達一定年齡,應當在學校和家庭的教育下擁有部分認知觀念,為什么法院還要做出這種決定呢?
以案說法
首先,我國《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有明確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刑事訴訟法》提到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吳某的行為放在成年人身上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未滿十六周歲不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違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同時,其家長或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加以管教。所以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做出責令賠償并發送家庭教育令的判決也無可厚非。
案后評析
孩子的教育和成長,影響國家的未來,民族的未來,當今家長可能普遍存有教育是學校責任誤區,殊不知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長中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
案中死亡的公民何其無辜,卻因為對方不滿16周歲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無法苛責刑事責任,飆車上路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無照駕駛的未成年人更無法預料事故發生。
家庭是孩子溫馨的港灣,也是成長的首要環境。家庭成員的行為舉止、是非標準都在潛移默化影響著孩子的成長,這種潤物無聲的能力是學校和社會無法替代的。如果能夠營造一個尊老愛幼、有責任心的家庭環境,在其中成長的子女思想道德也會得到感化。
我國要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家教觀,引導其以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為子女做出表率,積極協調各級政府,學校、社區緊密配合,切實履行推進家庭教育的責任,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升家庭教育工作的整體水平。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進步則國進步,少年雄于地球,則國雄于地球。少年是中華民族的希望,更是是讓偉大祖國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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