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有孟姜女哭蹋長城,現丈夫尸骨,可憐二人終相見,今有男子跳橋秀,威脅女友出現,終被刑事拘留,前者眾人嘆其愛情可歌可泣,后者網友斥其浪費社會資源,定應嚴懲不貸。
案情簡介
5月6日,四川綿陽涪城區飲馬大橋上,一名55歲男子爬上橋頂揚言要跳橋。接到群眾報警后,小浮橋派出所民警火速趕到現場,展開勸導,但該男子拒絕接受民警和現場人員的救援。“僵持”8個多小時后,男子終于被說服并通過消防車云梯安全落地。
據查,這是該男子繼今年5月1日后,第二次跳橋秀,曾揚言自殺是為了炮制新聞,制造社會影響,迫使其女友到現場與其見面。目前,該男子因涉嫌尋釁滋事,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說法
我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根據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此類犯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后評析
無論是因何種原因,以命相脅的行為都應被抵制,在疫情的高發時期,這名男子不顧自身與民眾安危,起哄鬧事,浪費警力與社會資源的行為自然無法得到民眾的同情,再者,男女交往應當互相尊重,用嘩眾取寵的極端手段威脅女友見面的做法令人不解。
對于人民群眾來說,其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以一己之私濫用公共資源,透支公眾愛心。這類行為長久發生反而讓公眾徒增冷漠和反感,產生心理疲倦,這對那些真正需要幫助,并通過正常渠道求助的弱者并不公平。
社會本應幫助弱者,對弱者產生同理心,公共資源也因為需要幫助的人開放,但其消耗須以合理渠道獲取,以尊重社會資源為前提。
在現實生活中,解決問題的渠道有很多,當事人同樣可以尋求單位、社區和朋友的關心和支持,緩解自身的消極情緒與心理,以此建立和諧溫暖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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