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是老百姓最為關心的話題,民法典出臺以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居住權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進行占有和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居住權期限。但是,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后,還能出售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段女士和奶奶一起居住生活在奶奶承租的公房中,前幾年公房遇拆遷,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安置人是奶奶和段女士。之后奶奶取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權,并將這套房子賣給了段女士的姑姑。
奶奶去世之后,姑姑認為自己通過合法的方式已經取得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于是將居住在此地段女士趕了出去。段女士起訴到法院,主張自己對房子有居住使用權,一審法院駁回了,而二審法院又支持了,請問王興華律師這是怎么回事?
王興華律師表示
一審法院認定段女士的姑姑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段女士無權向姑姑主張居住使用權,但這樣的認定是有問題的,在二審中被糾正。
房屋除了所有權,還有一種法律權利叫用益物權,通常是指居住權也受法律保護,無論段女士是否居住在此,都不能否認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以及安置權賦予的房屋居住權,雖然奶奶將房屋賣給了姑姑,但姑姑的購買行為并不能改變這套房子是安置房的性質及段女士是被安置人的身份,所以段女士依法對這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這也提醒大家,購買拆遷安置回遷房時需要注意除了房屋的產權證人,其他被安置人有哪些,在調查清楚后如果仍想購買,可以提前進行協商、通過補償一定金額使對方放棄居住使用權,并且簽訂協議、必要時進行公證,如果購買前無法談妥那就建議要三思了。
法外延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就算設立了居住權,也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權在期限內的,不應當影響居住權人的權利,賣方應當如實告知買方房屋設有居住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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