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長期居住但不具備所有權的公產房,能否獲得補償。
2022-05-18 閱讀:698 京云拆遷律師
我們都知道,有些公司是會為員工提供公產房的,這些公產房大大減輕了員工的住房壓力,但是有些時候,公司提供公產房不會為員工辦理相關的房產證和安置文件,等到這些公產房面臨拆遷時,公司會以員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由,拒絕給員工賠償,對于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京云律師是怎么做的吧。
黃女士一家是山西省太原市西峪煤礦的員工,居住在該公司的公產房內(沒有相關安置文件、房屋產權證)。2016年,太原市政府發表了相關的文件,要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遷,并給予了西峪煤礦相關的補償費用。兩年多來,相關人員多次上門同黃女士一家協商,但是黃女士拒絕進行搬遷。在之后的時間里政府多次下發文件,黃女士依舊拒不搬遷。2018年經相關政府要求,拆遷部門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西峪煤礦已經就房屋的拆遷簽訂了易地安置補償協議,黃女士一家對此表示不滿,因此找到了京云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被告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拆除房屋的合法文件的情況下將原告的房屋暴力拆除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
黃女士一家雖然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里,并不享有該房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原告與涉案房屋被拆除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是西峪煤礦,其已經于2016年就涉案房屋的拆遷事宜簽訂了易地安置補償協議,不存在強拆行為。
公產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是保障員工居住權而安排的,即使原告沒有取得房屋的房產證,但是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被告對此事是知情的,表明被告默認原告擁有房屋的居住權,原告的居住利益對其本人有著重大的影響,原告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是對原告居住權的侵害,被告應當承擔侵害權利的損害責任。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均提交了相關的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京云律師認為:房屋強制拆除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造成影響,也可能對房屋居住人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損害。具體到本案,黃女士一家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無論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權,其合法利益都有可能在房屋強制拆除行為中遭受到侵害,被告在原告未取得補償的情況下強行實施清除行為,違反正當的程序要求。
因此支持京云律師的觀點,認為強拆行為違法,黃女士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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