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該怎么辦?
2022-05-19 閱讀:885 云合專業律師網整理
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需要簽訂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這點常識想必大家都知道,無論是拆遷中簽的協議也好,還是其他合作項目上的合同,相關事宜必須要白紙黑字的明確在書面上,且內容必須要完整,這也是為了督促對方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一種方式。
一般而言,在協議上面簽字后,那么該補償安置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約定,履行協議義務,然而實踐中卻常有簽了協議卻不按照履行協議義務的情況。近日,有網友咨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當事人與征收方在三年前就簽訂了補償協議,約定的是兩年內交付安置房,但是這已經過去一年多了,且多次去問均被以各種理由搪塞回來,現在不知道要怎么辦了....

這樣的情況并非少數或是個例,凱諾律師此前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案子,其中有一起則是相關部門在簽訂協議后就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實在沒辦法就委托了凱諾律師,最終凱諾律師也沒有辜負被征收人的信任,法院判決相關部門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那么遇到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時,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實踐經驗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簽訂補償協議之前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補償協議的簽訂會對被征收人的權益產生實際的影響,所以被征收人在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仔細地看清楚協議上面所有的條條框框,哪怕是一個小數點或是逗號,千萬不要馬馬虎虎地就簽上自己的大名。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上面必須要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方式、交付安置房期限、違約責任、過渡期限、過渡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積、朝向等事項。
如果協議中并沒有上述提到的幾個內容,而是空白協議,或是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事項,只有過渡方式及過渡費,建議最好不要簽,否則會對自己的權益產生較大的影響,當然了對于自己沒有異議的協議、具體事項都明確在其中的協議則是可以簽訂的。
簽訂補償協議后,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或是發放補償款,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出被征收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先補償、后搬遷并非指的是只要簽訂了補償協議就等于是遵循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而是簽訂補償協議后,補償必須要按時到位,如果補償未到位,被征收人未真正拿到補償款,那么被征收人則是可以拒絕交出土地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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