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按揭買房,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后女方還房貸,離婚后房屋該如何分割?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制進行時為您解答。
李先生和羅女士在熱戀期間,李先生自己出錢付首付,貸款買了一套房子,李先生就把房子登記在了羅女士名下。婚后,由羅女士還房貸。結果沒多久,雙方感情破裂,羅女士搬了出去。現在兩人離婚要分割這套房子。羅女士覺得,房子是婚前買的,也是登記在自己名下,應該歸自己所有。而李先生覺得,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就應該歸自己。那么,這套房子到底該歸誰呢?又該怎么分割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本案爭議的焦點,概括來說就是,婚前一方以個人資產付首付,房子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房子在婚后是屬于登記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結合一些具體判例來看,這種情況如果能夠證明出資事實,同時能夠證明以結婚為目的,那房子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就本案來說,李某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買房的出資,并且李某買房是為了和女友一起住,能夠看出李某是以感情為基礎,基于雙方未來共同生活才購買了這個房子,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房子登記在了羅某名下,仍然應該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動產登記雖然具有公示公信力,但它僅能表明登記的對外效力,并不影響夫妻內部房屋產權的重新確定。法院在衡量分割比例的時候,會綜合考慮首付款貢獻大小、實際還款情況、還款構成、房產增值率等情況。李某用婚前個人財產付了首付,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還貸款,婚后妻子用自己的收入還貸,但是由于夫妻婚后收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這個房子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明顯李某在經濟上付出的更多,并且現在房子也是李某一直在居住使用,所以把房子判給李某比較合適,由李某繼續歸還剩余貸款。并向妻子支付折價款進行補償。在確定折價款數額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首付款支付情況、婚前還貸、婚后共同還貸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具體計算。
生活中,夫妻買房涉及婚前財產的情況比較容易讓大家混淆,遇到問題可以及時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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