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大爺和張大媽是合法夫妻,老兩口育有一兒兩女。1996年,張大媽去世,俞大爺用畢生的積蓄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購買一處住房。2015年,俞大爺病重,兒子俞大和孫子俞小照料左右,同年12月,俞大爺在與兒子俞大和孫子俞小一起到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將名下的住房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孫子俞小名下。
俞大爺?shù)呐畠河岫⒂崛弥螅J(rèn)為俞大和俞小在俞大爺即將離世的前9天,意識不清晰的情況下,辦理的房屋過戶手續(xù),雙方簽訂了合同不作數(shù)。何況俞大爺名下的房屋是他們的共有財產(chǎn),俞大爺沒有經(jīng)過二姐妹同意,無權(quán)處分其名下的房屋。二姐妹與俞大多次協(xié)商重新分配房產(chǎn)無果后,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將俞大和俞小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俞大爺與俞小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上被告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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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合同系在房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下簽訂的,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整個房屋過戶手續(xù)辦理大約用了2個月時間,而非俞大爺去世前只用了幾天時間辦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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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爺意識一直清醒,簽合同、辦理過戶都是俞大爺自愿行為。該合同雖系房屋買賣合同,但雙方系贈與關(guān)系,是以買賣的形式辦理過戶手續(xù),俞大爺已將房屋贈與給俞小的意向告知了二原告及被告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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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價款系根據(jù)房屋管理部門指導(dǎo)價確定的,俞小屬于善意取得。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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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應(yīng)當(dāng)經(jīng)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京云律師通過調(diào)查取證發(fā)現(xiàn),涉訴房屋原系由俞大爺承租的公房,和張大媽生前在此居住生活,1996年張大媽去世,并未對其名下的遺產(chǎn)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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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爺于1998年以成本價購買涉訴房屋,張大媽此時雖已去世,但購房時使用張大媽的工齡折算購房款,并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房價款,故涉訴房屋原系張大媽與俞大爺?shù)姆蚱薰餐敭a(chǎn)。張大爺去世后,遺產(chǎn)未進行過繼承分割,故涉訴房屋屬于俞大爺與二原告及被告俞大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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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俞大爺與俞小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款100萬元明顯低于房屋所在地房產(chǎn)交易價格,且俞小實際上并未支付該筆購房款,京云律師認(rèn)為二人所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實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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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爺在處分涉訴房屋時,并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俞二、俞三的同意,屬于無權(quán)處分行為。此后,共同共有人俞二、俞三不對該處分行為進行追認(rèn),故涉案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應(yīng)被認(rèn)定為無效合同。 |
俞大爺與俞小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最終判決
在此京云律師提醒,隨著房地產(chǎn)市場調(diào)控政策不斷出臺,很多家庭在處置共同財產(chǎn)的時候,往往沒有通知其他家庭成員,這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為了避免家庭因為財產(chǎn)分割發(fā)生糾紛,要及時咨詢專業(yè)人士,尋求幫助否則其處置行為將被認(rèn)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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