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股形式偷偷轉走借款,那么對于當事人該如何追回欠款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所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案件詳情
2008年左右,武先生與徐先生通過趙先生介紹相識。在2010年至2011年間,徐先生多次向武先生借款,雙方約定利率為月息5%。此間,徐先生向武先生出具多張借據,借款金額為950萬元。
2011年9月,武先生多次找徐先生要求償還借款。徐先生表示其欲以1400萬元左右的價格收購該公司股權。徐先生提出再借款500萬元。武先生考慮徐先生將款項用于收購該公司股權,且公司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所以同意徐先生再借款的要求。但只同意再出借450萬元,此前950萬元也必須用于收購股權。徐先生后借的450萬元和之前借款950萬元均通過中間人趙先生轉到了公司出讓股權的股東王某指定的北京某某汽車管理有限公司。
徐先生對借款出具了借據及補充協議。2012年5月28日,該公司在借據上蓋章,明確表示徐先生所欠武先生款項由該公司在一年半內分期分批償還。后徐先生收購成功但向武先生隱瞞,私下將其在該公司的股權過戶給魏先生監管。武先生得知此情況后,經與徐先生、涉案公司和魏先生協商,2012年8月24日達成兩份協議書。約定:凡是以該公司名義的貸款、融資應收款均優先償還武先生。如魏先生對外轉讓涉案公司90%股權時,留出總股權30%的轉讓款支付給武先生。
股權轉讓時武先生享有知情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2013年3月6日,該公司在該協議書上加蓋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何先生簽字確認。后魏先生轉讓股權,但未告知武先生,亦未支付轉讓款。武先生出借款項后,多次向徐先生、該公司、魏先生催要,直至2013年初涉案公司才分兩次向武先生支付了50萬元。此后,徐先生、涉案公司或魏先生均未再償還任何款項。
庭審現場
庭審中,魏先生確認其于2013年初將持有的該公司90%股權轉讓給何先生,轉讓金額為594萬元 。因魏先生欠何先生款項故股權轉讓為抵賬形式,何先生未再向魏先生支付款項。其向何先生轉讓股權未告知武先生。
劉建華律師認為:關于借款數額。武先生主張借款總額為1390萬元。該數額與武先生提交的 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12月8日徐先生出具的7張借條總計金額相符。
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武先生主張徐先生向其借款用于徐先生收購公司股東的股權。徐先生雖認可以武先生為代表的借款事實,但金額僅確認1300萬元。涉案公司稱武先生與徐先生之間借款不真實,雙方存在串通。經過多方證實與考量。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先生、被告公司償還原告武先生1250萬元及利息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付清 ;
二、被告魏先生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確定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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