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過的節奏嗎?兩口子該有多大氣呢?吵個架,鍋碗瓢盆都用上了,你說屋里關著門小打小鬧還說的過去,但是這菜刀從窗口飛出去,插入樓房的外墻上,得虧沒有鬧出認命,只是這高空拋物法律可是明文禁止的。
近日,有媒體報道吉林省吉林市某社區一戶居民,疑似夫妻吵架,從樓上扔出兩把刀,刀直插入樓外墻。所幸無人經過,鄰居稱扔刀的人精神有些問題,當時情緒不穩。社區稱涉事人已送醫,出院后會搬走。有網友表示搬走就能解決問題嗎?下次去別的地方繼續扔菜刀怎么辦?高空拋物不是已入刑法了嗎?難道精神病患者傷人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網友的擔憂不無道理,畢竟精神病患者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那么精確病患者傷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精神病人在發病時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規定,過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發時致人損害的,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如過去有精神病,其突然發病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精神病的鑒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還好本次發病的精神病患者的刀子沒有傷到人,但是高空拋物在法律上是明文禁止的,并且已經納入刑法。
2021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加了高空拋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且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同樣,夫妻吵架,一方拿刀的行為也同樣不可取。
首先,夫妻吵架拿刀的行為不合法,遇到這種情況,應當立即報警處理。
其次,夫妻吵架拿刀如若傷人,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人罪。
再者,如果傷情達到輕傷以上,那已涉嫌故意傷害的刑事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當然,如果僅僅是嚇唬,但是沒有造成實際危險的,不違法。
夫妻吵架無可厚非,兩口子一起生活,人生路那么長,誰沒有個磕磕絆絆呢?但是吵架歸吵架,光動口別動手,吵完架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日子照樣過。當然能不吵架,盡量別吵架,畢竟家和萬事興,才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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