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接受原告王某委托,主張被告中城某某公司違反商品房預售合同,要求交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經過張友伶律師的積極爭取,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雙方就已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了網簽備案登記手續。王某已經依約向中城某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中城某某公司未能于2017年8月20日依約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
本案中,中成某某公司稱涉案房屋要依約交付,還需完成后續手續,王某則表示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保留主張2021年1月1日起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權利。原被告雙方就此產生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中城某某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并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對方負擔。委托人與對方于2016年10月20日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價款總額2000余萬元,約定委托人自對方處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房屋,并約定交房日期為2017年8月20日。
合同簽訂后,委托人依約向對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然對方多次遲延,至今未依約將房屋交付,根據合同約定逾期未交房的,出賣人可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總共500余萬元。
法院判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王某,與中城某某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王某已預約支付全部購房款,然中城某某公司未能依約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在此情況下見王某依約訴請中城輝煌公司支付涉案房屋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500余萬元,合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系中城某某公司之過錯,導致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完成交付和確定實際交付時間,其所提應自房屋交付實際交付之日起90日內再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抗辯意見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北京中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王某支付500余萬元的違約金,并支付相關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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