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商鋪投資在前幾年風靡一時,不少開發商打出“返租牌”,承諾給購買者每年高額百分比的回報率,對于想要通過購買商鋪投資的商鋪主而言,售后返租的投資方式在收益和風險方面看起來都相當誘人。但是近年來,售后返租逐漸散去熱度,主要原因在于高回報的同時也給市場帶來大的風險,開發商違約不能按時交房驗收,運營不善不能兌現返租金的承諾等等現象層出不窮。最后吃虧的總是購房者。
售后返租的界定
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后返租的合法性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雖然這些法律規定出于政府規章,所以不能直接以此認定期房售后包租的合同無效,但是期房售后包租確屬違規。而現房售后返租在法律是是被允許的,屬于合法行為。
售后返租存在的風險
存在非法集資甚至是欺詐的可能,開發商承諾高額的租金主要目的是快速將房子賣出去。它的本質并非在于“賣房”,更多的是把商鋪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快速的吸收資金,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后,將資金挪用,一旦項目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將導致資金鏈斷裂,甚至有的開發商直接攜款潛逃。 項目建成后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沒有現金兌付投資人。 期房售后包租,開發商在銷售的時候五證不齊全,投資人購買的房屋位置不確定,最后出現開發商資質不合格項目無法建成,或者無法辦理產權證等。 涉及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引發債權債務糾紛。開發商將商鋪所有權賣給業主后,一般會委托另外一家與其有關聯,但又沒有資產去承擔違約責任的關聯公司跟業主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此協議會約定每月、每年給業主付租金。可一旦商場出現經營惡化,業主不能拿到租金想要維權,只能找當時簽協議的公司,但是這家公司往往沒有實際支付能力。那么最終風險只能由業主承擔。
結語:
綜上,購買售后返租的商鋪并不像開發商宣傳的那樣零風險。購房者必須謹慎投資。如果發現已購商鋪出現問題,業主應該團結一致,及時組織維權,咨詢專業的房產律師,進行商鋪維權,通過法律途徑以達到退房退鋪和獲得賠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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