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在網上發布后立即引起眾多網友的憤怒。
7月17日,浙江義烏,一女子將六七個月大嬰兒放到了垃圾箱。放下孩子后,該女子沒有馬上離去,而是四處張望了一下才離開現場。然而,這名女子并沒有走遠,而是躲在一旁默默暗中觀察,直到5分鐘后,過路市民發現了垃圾箱旁邊的嬰兒并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根據民警調查,這名女子就是孩子的親生媽媽,丟棄孩子的原因,竟是該女子當天和丈夫吵架,跟其賭氣才把孩子丟在垃圾站的紙箱,在丟棄孩子后,還拍下照片發給其丈夫。
網友們紛紛指責該女子作為母親真是極其不負責任,當天室外的最高氣溫將近40度,還好周圍居民發現及時,現在嬰兒身體狀況良好。但孩子若是出現了一點差錯,這對父母真是要追悔莫及。
目前,這位不靠譜的媽媽,已被警方帶走,進行批評教育。
這名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結合本案來看,該女子將嬰兒丟棄在垃圾桶后,一直站在垃圾桶不遠處觀察,最終也沒有給嬰兒造成傷害,情節比較輕微,所以不構成遺棄罪,但是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該女子幾日的拘留。
我們如何看待這名女子的行為?
王興華律師認為,很多人為了結婚而結婚,生了孩子,卻承擔不起父母應有的責任。不管夫妻之間有多么深仇大恨,孩子都不應該是你們婚姻中的犧牲品、不是你跟你丈夫吵架時候的出氣筒。雖然孩子最后沒事,但我們不禁擔心孩子未來在這樣的家庭中會得到什么樣的教育,如果這位母親再次對孩子做類似行為,并對孩子造成了傷害,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剝奪其監護權。
京云律師表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既是社會責任,也是法律義務。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能拿孩子的生命安全來冒險,也希望這件事情能夠作為反面教材警醒大家。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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