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京云律師稱:我方當事人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兩日后,被告收到該申請后拒不答復。并且于2019年3月8日才作出答復,已超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答復期限,構成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并未收到,并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做出告知,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也并未保存該信息的書面答復,該答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律師稱:原告寄出的EMS快遞單上所填寫的受送達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與建設局實際住所地、使用電話的情況相符。且案涉郵遞員已按照前述地址就該郵件進行了投遞,該郵件由門衛實際簽收。根據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與郵件底單中所書的內件品名,可以認定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以,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請,至2019年3月8日作出答復,已超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答復期限,故建設局信息公開申請逾期答復的行為構成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確認建設局超期答復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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