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6日,王某搭載女同事一起去上班,因為雪天路滑,發(fā)生事故,造成了女同事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從之前兩次王某向女同事收取車費的轉賬記錄來看,屬于有償搭乘,王某依法應對同事的合理損失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王某賠償醫(yī)療費等相關損失共計172.69萬元。
“有償搭乘”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應該如何劃分責任?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在本事件中,有償搭乘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視為雙方成立委托合同關系,那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司機作為車輛的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因為司機的過錯使搭乘人受到損害時,司機有義務對其進行賠償。
“無償搭乘”司機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僅僅是出于好意而無償讓朋友搭乘順風車,那只有當司機“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乘客造成損失時,才能向司機索賠,可見在有償搭車活動中,司機承擔著更高的注意義務。
如何看待法院判決王某賠償170多萬賠償款?
王興華律師稱,相信王某出發(fā)點并不是要掙取女同事的車錢,更多的是想給同事提供便利,但是造成這樣的事故,給女同事帶來了終身的痛苦,賠償170萬也是公平合理的,“好意”無法抵償“責任”,當方向盤在你手中的時候,一定要為身邊的人負責。
京云律師在這里也提醒大家:
拼車行為可能存在一定風險,如果雙方有意長期保持搭順風車的關系,最好作出明確的約定。在長期搭順風車的過程中,不可知因素較多,建議要充分考慮可能發(fā)生的細節(jié)問題,對可能出現(xiàn)的糾紛約定好解決方式,更需要大家在駕車、乘車時注意安全。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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