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男子在陜西勇救5人后不幸遇難一事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當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附近路過的幾位務工人員聽到石橋方向傳來一聲巨響,抬頭竟看到一輛白色越野車沖破石橋護欄一頭扎進水庫中,并朝水庫中央逐漸漂移,同時傳來的還有女人的呼救聲和孩子的哭聲。蔣正全和他的兩位工友跑向岸邊后,從土坡上沖下,先后扎入水中,朝落水車輛游去,在這期間幾人沒有絲毫的猶豫和停留。事后,蔣正全的工友們在采訪時說,事發緊急,當時他們都沒多想,一心只想救人。跳入水庫時,三人連鞋都沒來得及脫。
但讓人痛心的是,在營救完被困人員后,蔣正全卻因為體力耗盡,不幸犧牲。
蔣正全將生的希望留給別人,將死的危險留給自己。本來答應好孩子“十一”回家,如今卻成為一個‘失信爸爸’,本來答應再干兩年,回家守親盡孝,如今卻成為一個“不孝子孫”,永遠留在了異土他鄉。
8月11日上午,中共西安市閻良區委政法委員會發布消息稱,經當地街道申報區委政法委調查核實,擬對蔣正全等6人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確認。
據公示內容顯示,經調查核實,蔣正全、程心燦、秦建平、劉同連、王建寧、王福利在他人遇險時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奮力營救他人生命,情況屬形,且施救行為不屬于本人的法定職業、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與此同時,街道辦已經收到當地村民和全國各地網友為蔣正全家屬的捐款數萬元。
我們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全社會都應該成為見義勇為者的堅強后盾。
獲救者是不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為了保護見義勇為的人,民法典專門確立了一個“好人條款”,明確規定因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得自己收到損害的,如果沒有侵權人,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也就是說,救人男子蔣正全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進行見義勇為而不幸身亡,即使說車內獲救的五人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對于蔣正全受害的過程也不存在過錯,但是他們作為本事件的受益人,應當對蔣正全的死亡結果給予他的家屬適當補償,補償的數額一般根據受害人的損失、獲救者的經濟情況、受益情況來綜合確定。
在本案中為什么獲救者不負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稱,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不是對得救者的懲罰,是基于公平原則對于蔣正全的一種彌補,為的是不讓救人者寒了心,為的是弘揚和提倡助人為樂的美德。
京云律師提醒大家:
救人是一件值得贊揚的事情,但一定要量力而行,要用智謀去保護他人的性命,也要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要讓悲劇再次發生。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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