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答復職責怎么辦?
2022-08-22 閱讀:957 京云律師
在征地拆遷維權案件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至關重要的前置步驟,申請公開的內容往往直接對被拆遷人有著直接影響。但在實踐中,政府以及職能部門往往應主動公開而不主動公開,甚至老百姓提交公開申請后置之不理或找理由推脫,這種種原因導致老百姓無法獲得相關的材料。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京云律師是如何幫助當事人處理這種情況的。
原告姜先生承包有位于東營市東營區××辦事處××路場地約16.8畝,“東營區辛店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已經啟動,原告承包地在該項目范圍內。原告向被告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公開“涉及原告承包地所在地的東營區辛店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復及征地公告”,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簽收后,至今未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復。姜先生認為被告對其信息公開申請未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提供荒堿地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對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權,其具有申請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資格。以及EMS官網打印的簽收記錄,寄件人存聯上明確注明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證明其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簽收。同時還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申請公開的內容。
被告東營區政府辯稱,根據姜文良起訴狀中的EMS單號查詢,郵件在2018年1月15日寄出,2018年1月17日由劉瑞簽收,但東營區政府并沒有名為“劉瑞”的工作人員,東營區政府對相關快遞的簽收情況和郵件內容均不清楚,并未收到姜文良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不存在收到申請后拒不答復的情況。
緊接著,京云律師稱:郵件載明的收件方是被告,被告單位是否有劉瑞,是其內部管理行為,不能對抗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應當就原告的申請作出相應回復,而不應當再要求原告通過其他途徑另行解決。
最后,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責令被告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姜文良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因此對于申請信息公開違法答復的情況,應當及時復議或訴訟,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難的,可以聘請專業征地拆遷律師,通過行政訴訟拿到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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