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拆遷時,出嫁女戶口未遷出,能否享受征地補償款!
2021-10-27 閱讀:153
拆遷時出嫁女是否能拿到補償款?
農村宅基地拆遷時,出嫁女戶口未遷出,能否享受征地補償款!家里宅基地馬上面臨拆遷,把嫁出去女兒的戶口遷回宅基地是否能拿到補償?這些是困擾很多出嫁女的問題,云合專業律師網律師經過多年拆遷經驗,總結了關于出嫁女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出嫁女”指與村外人結婚、戶口仍留在娘家本村或戶口遷出后又回遷到本村的農業戶口的婦女。具體包括: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遷出戶口的婦女;離婚后遷回娘家的婦女;嫁出去后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嫁出去后為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又遷回原籍的婦女;結婚后戶口遷入本村離婚后戶口未能遷出的婦女;與“出嫁女”相關的人員:入贅女婿、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等。
土地征用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所有權人喪失物權的補償,從財產所有權角度來分析,出嫁女能否參與分配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關鍵看婦女出嫁后是否是所有權人,即出嫁女是否還具有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何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確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或法規、規章等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發放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于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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