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子女繼承案例:婆婆公證遺囑將房屋留給兒媳,兒媳一不小心險失房子?——樂祥立律師代理原告宋連生繼承糾紛一案
2021-10-27 閱讀:78
*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案情介紹 當事人宋某父母有四個子女,宋某為次子。父親去世較早,后母親購買了房子一處(以下稱訴爭房屋),通過公證處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將訴爭房屋確定歸次子宋某和其妻子方某共同所有。其他幾位兄弟姐妹皆對此無異議。后2016年母親去世,宋某悲痛至極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7年宋某欲辦理過戶時卻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攔,表示遺囑中對于兒媳婦方某的部分已經被其放棄,方某已經無權利過戶房屋。宋某疑惑至極,經過公證的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忽然就失去了利益?

根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兒媳婦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是指遺囑人(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而遺贈,是指遺囑人采用遺囑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遺囑人死后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宋某父母在遺囑中有關兒媳方某的部分實則屬于遺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兒媳方某沒有在知道受遺贈之后的兩個月之內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因此視為放棄,失去了該遺贈。最終宋某不得不以損失其他財產繼承的條件做出讓步,和其他兄弟姐妹協商解決此事。
在這個案子中,很明顯當事人忽略了一個法律問題,遺囑中對于子女和姻親子女的部分分別屬于什么性質。兒媳婦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在遺囑中對兒子的部分屬于遺囑,對兒媳婦的部分屬于遺贈。有同樣情況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此項法律規定,不要一不小心就喪失了原本應有的利益。當你走入困境時,不妨信任經驗,信任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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