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收到政府通知的情況下,蔡先生在家鄉的房屋被拆除。原來,蔡先生在某鎮有一塊土地,一開始該塊土地用于養豬后轉為居住。該鎮政府實施拆遷計劃,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中侵街占道私搭亂建、私搭棚舍的拆除工作范圍限于村莊范圍內、宅基地范圍外,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形包括宅基地外各類私自搭建的棚舍、宅基地外占道、影響村內交通和秩序的建筑、與宅基地沒有連接的、和周邊環境明顯違和的建筑以及其他明顯屬于侵街占道私搭亂建、私搭棚舍的建筑等。該政府將蔡先生的土地列入拆遷范圍并將其拆除。蔡先生收到房屋被強拆的消息后一頭霧水,因為沒有人告訴他房子要被拆除。為此,蔡先生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案情后,幫助蔡先生起草了起訴書,案涉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員拆除,請求確認該政府對案涉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對此,被告律師答辯道:1.蔡先生的房屋超出宅基地載明面積或者未獲得用地許可,可以拆除。2.蔡先生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建房的情形,政府的拆除行為是依法履職行為。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交換了證據,京云拆遷律師不認同被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在雙方的質證意見后確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能夠證實政府組織實施了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不予采信,證據二內容內容真實予以采信。
經過法庭辯論,法院明確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個是,案涉房屋是否為違法建設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在對應的宅基地的范圍之外,原告在建設時并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后續也未補辦相關手續,故案涉房屋屬于違法建設,該鎮政府作為屬地政府具有查處直至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
第二個是,宋莊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依據《行政強制法》以及《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給予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現場公告、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并通知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制作筆錄、攝制錄像等。該政府未履行催告、告知原告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現場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在實施過程中,亦未制作筆錄、攝制錄像等,違反了法定的正當程序。
最終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為違法建設,應予拆除,但該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鑒于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施完畢,無可撤銷內容,故應確認違法。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