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強制拆遷嗎? 政府強制拆遷合法嗎?
2021-10-28 閱讀:206
案情簡介:
2003年1月上海市某區M鎮Y村村委會將位于本村的9畝承包地及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轉包給郭某,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約定郭某和村委會形成承辦關系。
合同簽訂之后,郭某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投入大量資金建設養殖設施。在2008年年底開始修建牛舍、辦公室、員工宿舍、庫房等設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經村委會同意申請注冊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鎮政府在沒有對郭某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強制拆除。政府可以強制拆遷嗎?政府強制拆遷合法嗎?事后郭某找到鎮政府質問無故拆房的緣由,鎮政府答復稱,被拆除建筑物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

郭某無奈,找到云合專業律師合作團隊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維權。律師在接到委托之后,立即同當事人聯系,向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M鎮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訴稱: 原告與Y村村委會簽訂承包協議時,該快土地上已經有500多平米的建筑,該建筑是2003年1月承包土地后建設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明律,被告無權予以拆除。 原告承包的土地是養殖用地,且嚴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使用,并于2009年申請注冊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序正當,而養殖用地建設養殖用房是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政府可以強制拆遷嗎?政府強制拆遷合法嗎?被告將之作為違章建筑強制拆除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承包的土地規劃用途本身就是建設用地,即便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建設用地上未獲批準手續而為建設行為也不必然要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限期改正。本案原告所建養殖用房并沒有影響規劃實施,只是沒有辦理手續,所以只需補辦審批手續即可,被告徑行予以強制拆除顯然屬于處罰過當。
政府可以強制拆遷嗎?政府強制拆遷合法嗎? 被告將原告的養殖用房認定為違法建設并予以強制拆除,屬于行政處罰的行為,但在該行為實施之前卻沒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顯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不合法。 2016年8月上旬,S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郭某訴M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一案。審理過程中,被告M鎮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并稱:2015年3月25日,被告從B市規劃委員會查詢到原告經營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而對原告做出《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并于當日到原告承包地上進行送達,因未找到原告,將該通知書貼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強制拆除措施。
針對被告當庭提交的新證據,原告郭某的代理律師進行了質證,發現該《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落款處赫然蓋著M鎮人民政府的一個部門。就此,原告方質證稱:M村鎮建設科不是行政主體,不能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行為,其做出的《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應屬無效。另外,原告方還指出,原告郭某并不在被拆除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這種情況下被告將《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留置送達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留置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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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下旬,S區法院做出《行政判決書》,在判決書里面,合議庭采納了郭某代理律師的觀點,以被告做出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的事實依據不充分,M鎮村鎮建設科以M鎮人民政府名義做出《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行為不當、被告在原告并未到場的情況下采用張貼方式送達通知書的行為欠缺,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養殖用房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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